基本上在我的Flickr相簿裡,相片版權的基本設定是不得轉載,
經過編輯之後才會更改為CC BY-ND 3.0 TW (姓名標示-禁止改作 3.0 台灣),
而偽手機頁面截圖裡的相片,版權設定都是不得轉載,不得轉載啥意思不用再解釋吧,
而姓名標示就是如果你要用我的相片,麻煩在上面標示主人是誰,
禁止改作自然就是禁止原著以外的人修改,更詳細的解釋就是
可以自由複製、散布、展示及演出本作品;但不得改變、轉變或更改本作品。

 

對於Flickr相簿裡的相片排列順序一向都是按照拍攝時間,
而偽手機頁面截圖裡的相片拍攝時間各為14:46、16:52、15:19、19:34、15:35.....都照她意思排就好囉?
最可笑的就是偽手機頁面節圖最下方那張圖片,根本不在我的Flickr相簿裡。

 

那麼這張圖片是打哪兒來的?
好巧不巧,盜用者的Instagram裡竟然有張圖片和鬼打牆的圖片這麼相似,
兩相對照,不言而喻,
撰文時發現此人的IG已設成私人,無法一窺究竟,不過有道是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」,
在咱偉大的網站時光機(Wayback Machine)裡還是有留存著證據(點圖進入),
什麼是欲蓋彌彰?這情況就是囉!

而這張在她IG裡發現的圖片,也不是她本人所拍攝,搜尋之後在Flickr發現原版相片,
原圖網址是 https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chofa_rc/7119426823

 

 

結論:我要向這位彆腳的盜用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第88、91及第92條的控訴。

著作權法第88條
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,連帶負賠償責任。前項損害賠償,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:
一、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,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,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,為其所受損
       害。
二、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。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,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,為其所得利益。
  依前項規定,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。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,賠償額得增   至新臺幣五百萬元。<

著作權法第91條
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著作權法第92條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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